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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生猪产业管理之我鉴——“葡萄牙生猪管理体系”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5年第3期
 
内容摘要:根据葡国家动植物管理数据库(SNIRA)数据显示,2013年葡萄牙共养殖活猪191.7万头,同比增长0.37%。全国共有养殖户5418家、生猪屠宰场77个,猪肉分割厂309个,猪肉加工厂1334个。详见下表:
  一、葡萄牙活猪及猪肉制品行业概况
  根据葡国家动植物管理数据库(SNIRA)数据显示,2013年葡萄牙共养殖活猪191.7万头,同比增长0.37%。全国共有养殖户5418家、生猪屠宰场77个,猪肉分割厂309个,猪肉加工厂1334个。详见下表:
  葡萄牙活猪及猪肉情况一览表
  活猪数量(万) 养殖户 屠宰场 分割厂 猪肉加工厂
全国 191.7 5418 77 309 1334
里斯本及特茹河地区 102.4 1051 20 85 211
阿连特茹地区 48.3 1121 4 27 142
中部地区 35.7 2729 13 72 402
北部地区 3.7 410 30 90 476
南部地区 1.7 107   12 44
亚速尔群岛     9 19 54
马德拉群岛     1 4 44
  数据来源:SIPAC(葡萄牙动植物资料数据库)
  葡全国共有负责肉类检疫的官方兽医203名,兽医助理86名。2013年检验结果优良的屠宰场、分割厂和肉类加工厂均超过70%。猪肉及制品样本抽样检查合格率为99.7%,微生物和化学成份检测合格率为90%。
  葡猪肉及活猪贸易主要以进口为主,出口量较少。2013年葡猪肉进出口总量为16万吨,同比增长10.8%。其中出口3.3万吨,进口12.7万吨。主要出口市场是西班牙,占其出口的43%。其次是安哥拉、委内瑞拉和英国。进口主要来自西班牙,占其猪肉进口的97%。活猪进出口总量为142.5万头,同比下降4.7%。其中出口仅为16.8万头,进口为125.7万头。2013年之前葡活猪仅出口到西班牙,2013年除西班牙外,还出口少量活猪到比利时。进口主要来自西班牙,其次是荷兰、比利时,丹麦和德国。详见下表:
  2012-2013年葡萄牙活猪及猪肉进出口情况一览表
  猪肉   活猪
  出口量(吨) 出口额(万欧) 进口量(吨) 进口额(万欧) 出口量(头) 进口量(头)
2012年 28215 7042 115579 25858 203610 1291917
2013年 32666 8707 126656 29516 168231 1256550
  数据来源:葡萄牙国家统计局
  二、政府管理、疫情监测及检验检疫体系
  1. 政府管理机构
  葡萄牙食品和兽医总局(DGAV)是葡食品生产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主管部门,隶属农业与海洋部,是猪肉生产及检疫官方管理机构。DGAV内设动物、植物监管、食品安全、动植物饲料等10个部门,还设5个区域管理部门直接对北部、中部、里斯本及特茹河地区、阿连特茹和阿尔加维五个地区进行垂直管理。此外,亚速尔及马德拉两个自治区也分别设有管理机构。
  2. 活猪养殖及疫情监测管理
  葡政府采取官方管理和养殖户自检两种手段对活猪养殖进行监管。DGAV通过注册管理及许可证颁布,和针对活猪健康检查、喂养、饲料、用药和残留等立法并监督执行,对活猪养殖进行监管并定期实地检查。对养殖户,养殖地点,养殖数量实行申报注册制度。要求每头活猪右耳均需佩戴记录编号以便识别。还要求养殖户随时记录现存数量、移动变更情况并及时申报。此外,活猪流动需要文件证明,活猪屠宰前需要有转运文件。从卫生条件达标的养殖场到屠宰场之前要有屠宰场的转送文件许可,从卫生条件未达标的养殖场转运或当有某种疾病疫情时,需要官方兽医机构签署的卫生转运文件方能流通。
  养殖户则被要求强制执行自检管理办法: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观察活猪活动行为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防止情况恶化;把疾病体征汇总列表粘贴在显眼处,以便及时对照;健康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每天检查,如发现异常应立即调整维修;同时养殖环境及设施应定期检查保养,以杜绝安全隐患;生猪的喂养应根据其年龄及物种的不同制订具体喂养计划,保证生猪营养及体重均衡;保证舒适的进食环境及及足量饮用水。养殖户需记录上述检查结果,并至少保留三年备查。
  葡萄牙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非洲猪瘟、典型性猪瘟、手足口病、猪水泡病、伪狂犬病等,目前除伪狂犬病之外均已扑灭。伪狂犬病目前在葡尚有病例,DGAV从2002年开始制订消灭伪狂犬病的计划。于2012年实行全面检查,由官方、养殖户、屠宰场、兽医,实验室共同参与,通过健康检查、分类、活动跟踪、血清筛查、注射疫苗等方式对所有活猪进行全面清查。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抽查的84230头活猪中,仍有656头有伪狂犬病。
  针对上述疫情官方制订了应急操作指南,描述了非洲猪瘟、典型性猪瘟、手足口病、猪水泡病等发病症状、治疗方法、急救措施以控制疫情爆发的方法、以及如何对阳性病例进行追踪控制,一旦疫情爆发,防止疫情扩散的可能性。同时,对兽医、卫生检疫专员、养殖户进行培训以加强防范措施。
  3.检验检疫管理措施
  葡猪肉在养殖、运输、屠宰、加工和零售阶段均采用欧盟相应的法规规范,来保证动物源产品的安全卫生。
  欧盟178/2002号法规为葡食品安全法;欧盟882/2004号法规规定官方对动物喂养、食品安全、动物健康等的控制;欧盟854/2004号法规规定官方对动物生产加工予以安全控制以保证人类消费安全。此外还有欧盟852/2004和853/2004法规,针对动物源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在养殖阶段、屠宰分割阶段以及加工阶段制订具体操作规范加强检验检疫管理。
  在养殖阶段,官方通过对动物身份认定、饲料、残留物监测、动物安全保护、疾病控制、兽医用药等过程进行检验检疫,保证活猪养殖阶段的安全。同时执行动物喂养监管,检查注册文件、环境卫生,设备条件、人员培训记录、质量控制体系、存储和运输条件、可追溯性记录、投诉记录,标签; 检测营养成份、微生物残留物和化学残留; 审计监督;抽样分析饲料及饮用水成分;监管动物用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品存放条件和用药记录。
  在屠宰分割阶段,官方兽医通过检验屠宰场和分割厂的猪肉(屠宰前和屠宰后)质量,查看运输和屠宰过程的保护措施、食物链信息,可追溯系统、实验室分析检测,动物副产品检测、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等手段,对猪肉屠宰分割进行监督。上述所有结果将记录在SIPACE(葡萄牙动植物资料数据库)随时备查,接受监督。
  在猪肉加工阶段,猪肉加工企业需向官方申请注册,并强制在网上公示;规模较大的加工厂需报批之后才能开始施工建设;通过派检查员实地考察,对加工设备、生产环境及工作人员卫生、分析系统、水源、可追溯性及市场流通系统记录、动物原材料及最终成品、冷冻及加热条件、包装、运输、食品废料处理、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污染物、添加剂、标签标识、转基因标识,对消费者信息(包括营养成分及保存条件等)等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由分析结果的风险等级决定常规检查频率及间隔;随机提取猪肉及制品样本,检测分析成份、微生物、化学物质及有害物质含量,对检测呈阳性的猪肉进行追踪调查,禁止流通出售,并对所在养殖场进行调查处理。
  4.出口许可管理
  遵循欧盟178/2002号法规第12条,葡猪肉如需出口到欧盟外国家,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与该国签订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协议(SPS);该为WTO成员国;葡食品和兽医总局与该国认证机构签订出口许可协议。对该国出口猪肉制品后,需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检查实施情况。
  此外,葡食品和兽医总局需查证葡国猪肉是否有出口该国的条件,如果满足出口条件,将签发出口证书;否则不能签发出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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