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芳、李欢、龚海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企业诚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评价要素和评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对屠宰企业诚信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9477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2379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宰企业诚信  credit for slaughtering enterprises
  屠宰企业在屠宰经营活动中对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责任履行与可信度的依存关系。
  4  原则
  4.1  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原则。
  4.2  3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无参评资格:
  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5  评定对象、条件、内容
  5.1  评价对象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场)。
  5.2  评价基本条件
  5.2.1  依法获得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5.2.2  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无出借、转让行为。
  5.2.3  生产经营2年以上,并运行正常。
  5.2.4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的主观愿望。
  5.2.5  在畜牧兽医主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无违反法律法规诚信原则的行为和记录,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列为失信重点监管对象。
  5.3  评价内容
  包括屠宰企业厂址选择、平面布局、水源条件、建筑规定、设施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屠宰要求、检验、检疫要求、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要求。
  5.4  评分规范
  屠宰企业诚信评分规范包括评价分值和评价等级,其中评价等级参考了GB/T 23791,采用A、B、C、D4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诚信状况诚信、良好诚信、基本诚信、失信,具体评分细则,参考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屠宰企业诚信评分规范
  表A.1 评价分值
| 评价指标 | 分值/分 | |
| 1.厂址选择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3 | 
| 2.水源条件 | 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 4 | 
| 3.建筑规定 |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 5 | 
| 4.平面布局 | 运送活畜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4 |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3 | |
| 厂区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车间间隔一定距离。 | 3 | |
| 5.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应有卸活畜禽站台、急宰间等。 | 3 | 
| 屠宰车间应有致昏放血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等。 | 4 | |
| 应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生物安全处理间。 | 4 | |
| 车间内应设有洗手、工器具、容器的清洁、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4 | |
| 6.设备要求 | 至少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 | 3 | 
| 运送产品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搬运。 | 4 | |
| 应有焚烧炉等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4 | |
| 7.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工人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4 |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5 | |
| 8.管理要求 | 应当建立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 3 | 
| 应当建立严格的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畜禽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3 | |
|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3 | |
|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3 | |
| 9.屠宰要求 | 畜禽屠宰操作应分别符合GB/T 17236、GB/T 19477、GB/T 19478等标准的要求。 | 5 | 
| 10.检验、检疫要求 |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应分别符合GB/T 17996、GB 1839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等的要求。 | 5 | 
| 出厂(场)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4 | |
|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4 | |
| 具有开展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水分含量的快速检测能力。 | 3 | |
| 具有开展GB 9959.2中的微生物指标要求的检测能力。 | 3 | |
| 具有开展GB/T 9959.2中理化指标的检验能力。 | 3 | |
| 11.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应按照GB 16548—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5 | 
表A.2 评价等级
| 评价得分 | 等级符号(四等) | 
| 100分~85分 | A等(诚信) | 
| 85分~72分 | B等(良好诚信) | 
| 72分~60分 | C等(基本诚信) | 
| 60分以下 | D等(失信)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