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30—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腌腊肉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腌腊肉制品
  以鲜(冻)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2.2  火腿
  以鲜(冻)猪后腿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洗刷脱盐、风干发酵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2.3  腊肉
  以鲜(冻)畜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2.4  咸肉
  以鲜(冻)畜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腌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2.5  香(腊)肠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切碎(或绞碎)、搅拌、腌制、充填(或成型)烘干(或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黏液、无霉点 |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 
| 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 |
| 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火腿、腊肉、咸肉、香(腊)肠  ≤ 腌腊禽制品 ≤ | 0.5 | GB 5009.227 | 
| 1.5 | ||
| 三甲胺氮/(mg/100g) 火腿 ≤ | 2.5 | GB 5009.179 |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22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