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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清代乡约说起

佛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李斌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7年第11期
 
内容摘要:  扬美古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下游,三面环江,距首府南宁市约三十多公里,水陆交通方便。  古镇建于宋代,已历千载,因
  扬美古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下游,三面环江,距首府南宁市约三十多公里,水陆交通方便。
  古镇建于宋代,已历千载,因水运之便而兴,亦随水运式微而寂。初由罗、刘、陆、李四姓建造,因荆棘丛生,白花遍地,故取名“白花村”。后狄青平蛮,各方人等前来发展,部分兵士留驻,开枝散叶。因清溪(即左江)环绕,扬波逐流,易名“扬溪村”,后更名为“扬美村”。
  扬美古镇肇迹于宋,盛于明清,兴盛时,共有八座码头,乃方圆百里、熙来攘往的重要商埠。曾有诗句描写当时的盛景: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入夜帆灯千万点,满江钰闪似星浮。
  扬美古镇素来崇文尚德,人杰地灵。明清时,举人、进士、禀生、太学士迭出;近代则有辛亥革命先贤梁植堂、梁烈亚,为后人所景仰。
  据介绍,扬美古镇现存八块古碑,古碑的年代从清代一直到民国二十七年。其中涉及乡约的共有两块,分别是嘉庆十九年的《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以及道光十四年的《街巷众议禁约碑》。
  根据历史记载,我国的乡约制度产生于北宋时期,在明代得以进一步发展并延续到清代。
  乡约制度的产生是我国乡治史上的一大创新,是基层乡民的自治组织,即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乡民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一定组织机构,订立规约以作为全体约众行为规范的一项制度。其主旨是:教化民众、劝善惩恶以及调处纠纷等,在稳定与维持地方秩序方面,可以说乡治是官治不可或缺的有力补充。
  扬美古镇现存的这两块保存完整的清代乡约碑记在两广地区十分罕见,也是研究两广地区清代乡约制度不可多得的历史记载。其中年代最为久远的要数《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
  仔细辨认、推敲、勘对以及通读《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原文,不难发现:
  一、乡约首条:一议,圩市所有一切屠宰,无论皮肉下水,不得灌水、搭骨、喂盐。如有灌水、搭骨、喂盐,实有害人,任从本乡及外乡人等获捉,众议罚银三两六钱正归庙。其秤务宜司马,如敢抗违,呈官究治。
  这里规制了屠宰规范,严禁对屠宰牲畜进行宰前喂食盐水(增加肉品重量)以及对屠宰后的皮肉及下水进行灌水;同时对贸易细则方面规制了禁止卖肉搭骨头的行为以及称量时必须使用公允秤具等。
  对于发现喂养盐水、灌水及搭骨的任一行为,不论本乡或外乡人均可检举捉拿,并予罚银处罚。而对于买卖过程中不使用公允秤具的行为,报送官府处理。
  乡约第六条:一议,自后历任乡保务宜照碑竭力办理,不得徇情。如有徇情,不得支费渡银。
  这一条规定,自立本乡约后,历任乡保必须遵照碑立乡约办事,不得徇私,否则,不得开支费用及领取薪酬。
  乡约最后还规定,“以上所以条例,通乡公议勒石之后,不得私将字样毁坏,糊乱乡禁,一经察出,罚银十两外,呈官究治。如有呈究所用盘费,具由乡银支用。
  各宜踊跃遵守,俾得乡境清平。”
  总的来说,乡约囊括了:屠宰规范、贸易细则、日常治安、违建处理、道路通行、自由摆卖以及乡保、乡民行为守则等方面;
  对于规制的禁止性行为,乡约除了给予罚银的经济处罚外,还有视情况报送官府处理的措施;
  其中,对于买卖过程中不使用公允秤具的行为以及圩长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徇私的行为,不进行经济处罚,直接报送官府处理。
  当时扬美人民制定了乡约,并立碑记,要求立碑后,世代必须坚守乡约,“俾得乡境清平”。
  乡约立于嘉庆十九年(1814),距今已历二百载,既反映了当时乡村自治的发展状况,也反映出当时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
  出于职业的原因,我对于乡约首条犹感兴趣。
  乡约首条,将屠宰过程中对牲畜喂食盐水、对宰后皮肉及下水灌水、买卖过程中(卖肉)搭骨以及不使用公允秤具等列作禁止性行为。想来,当时这些禁止性行为已经存在,并且发展到乡土大众普遍认为“实有害人”的程度,可见问题之严重。
  扬美古镇人民以乡约的形式对上述行为加以明令禁止,并且列作乡约之首,可见扬美人民拨乱反正的决心与革故鼎新、抽刀断水的勇气。
  喂盐、灌水涉及的是规范屠宰,确保肉品质量;而卖肉搭骨事关以次充好,不使用公允秤具则涉及短斤少两,两者关系到诚信经营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乡约的规定重在建立良好的屠宰规范,强调诚信经营以及保护消费者,这就是当时扬美人民约定“不害人”的公序良俗。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就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政策,观照当下,乡约首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督促屠宰企业遵守屠宰操作规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号召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等仍是政府乃至社会公众反复提倡、强调与呼吁的内容。以此反观,更觉得扬美人民“不害人”的可贵。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拭去历史的尘埃,穿越历史的厚重,以史为鉴,对照扬美古镇乡约,反观当下的社会现实,越发感受到扬美人民的道德高位,领略到民众的智慧光芒。
  正如扬美后人所坚守的“阅约怀先辈,循规仰古风”,传承就是力量,一代代扬美人就是在古碑记载的乡约教化、沐浴、引领下,感恩怀德,传承着淳厚古风,恪守着道德善信。
  扬美、扬美,世世代代传承、弘扬与褒扬着真善美!


 
附录:《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

  一议,圩市所有一切屠宰,无论皮肉下水,不得灌水、搭骨、喂盐。如有灌水、搭骨、喂盐,实有害人,任从本乡及外乡人等获捉,众议罚银三两六钱正归庙。其秤务宜司马,如敢抗违,呈官究治;
  一议,圩中所有往来生面可疑人等歇宿,圩长务宜不时严查,不得徇情,一经察出,为圩长是问,呈官究治;
  一议,圩市中地所狭窄,自后各铺前后左右,不得再加起造房屋及搭蓬厂、茅寮,占出圩行,如敢抗违,众议拆毁外,罚银三两六钱正归庙;
  一议,圩市各铺前面不得堆积木股,致碍圩行,如违罚银三两六钱正归庙;
  一议,圩行原系众地,所有铺面空处任人摆卖货物,不得私收地租钱文,致干法纪,一经察出,呈官究治;
  一议,自后历任乡保务宜照碑竭力办理,不得徇情。如有徇情,不得支费渡银。
  以上所以条例,通乡公议勒石之后,不得私将字样毁坏,糊乱乡禁,一经察出,罚银十两外,呈官究治。如有呈究所用盘费,具由乡银支用。
  各宜踊跃遵守,俾得乡境清平。


嘉庆十九年八月吉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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