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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刨毛机 JB/T 12872-2016

      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2018年第11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向宏、王国扣、吴建国、周伟生、李虓、赵有斌、韩清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头刨毛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将浸烫后的猪头进行刨毛的猪头刨毛机(以下简称刨毛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179  食品机械润滑脂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3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6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
  SB/T 229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能力
  在单位时间内,刨毛机将浸烫好的猪头刨毛成合格猪头的数量,单位为个每小时(个/h)。
  3.2  刨毛率
  猪头上去除猪毛部分的表面积占总表面积的百分比。
  3.3  损伤率
  由于刨毛机原因造成损伤(每个猪头大于两处,每处大于1cm?并见脂肪)的猪头数量占刨毛猪总数的百分比。
  3.4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MTBF
  刨毛机相邻两次故障之间的平均工作时间,即刨毛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数的比值,单位为小时(h)。
  3.5  故障
  产品不能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预防性维护除外)。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刨毛机型号编制应考虑产品的物料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由产品主要名称代号(居首)和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两部分组成。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 “刨毛”两汉字首拼音字母的组合“BM”表示,产品辅助名称代号用“猪头”两汉字拼音的声母的组合“ZHT”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基本参数
  刨毛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刨毛机基本参数
名称 数值
生产能力  个/h 300~500
刨毛率 % ≥85
损伤率 % ≤5
喷淋水温度 ℃ 40~60
水消耗量 L/h ≤2000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600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刨毛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刨毛机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规定。
  5.1.3  刨毛机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
  5.1.4  刨毛机的零部件按SB/T 223的规定制造。
  5.1.5  刨毛机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运动部件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5.1.6  刨毛机焊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6的规定,焊接部位应牢固、可靠、光滑。
  5.1.7  刨毛机各零部件的连接应可靠,各零部件拆卸、安装应方便,便于清洗。
  5.1.8  刨毛机各润滑部位应润滑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润滑油应符合GB 15179的规定。
  5.1.9  刨毛机应运转平稳,运动零部件应动作协调、准确,操作时应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
  5.1.10  刨毛机所有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外观质量要求
  5.2.1  刨毛机外观应整洁、光滑,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和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5.2.2  刨毛机涂层部位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流挂、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
  5.3  电气安全要求
  5.3.1  刨毛机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导线不应裸露。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5.3.2  刨毛机除满足5.3.1的规定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刨毛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其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b)绝缘电阻:刨毛机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电压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电压强度:刨毛机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联结电路间施加最大试验电压1000V、保持近似ls时间,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4  安全防护要求
  5.4.1  刨毛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4.2  刨毛机操作盘和现场安装的电器元件外壳安全防护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的要求。
  5.4.3  刨毛机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停止运行。
  5.4.4  刨毛机上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特别应防漏电。
  5.4.5  刨毛机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不应因振动而松动和脱落。
  5.5  性能要求
  5.5.1  刨毛机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5.2  刨毛机应具有负载启动能力和过载保护措施。
  5.5.3  刨毛机应满足对20kg以下质量猪头的刨毛要求。
  5.5.4  刨毛机的刨毛辊位置应能够在水平和垂直方向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猪头刨毛的需要。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0℃~40℃;环境相对湿度≤90%。
  6.1.2  海拔不超过1000m。
  6.1.3  试验物料为正常浸烫后的猪头。
  6.2  外观质量检查
  手感和目测检查刨毛机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刨毛机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10的规定。
  6.4  空运转试验
  每台刨毛机装配完成后,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不少于60min,应符合5.1.9的规定。
  6.5  焊接部位检查
  按SB/T 226的规定检查刨毛机焊接部位,应符合本标准5.1.6的规定。
  6.6  装配质量检查
  按SB/T 224的规定检查刨毛机装配情况,应符合本标准5.1.5的规定。
  6.7  电气安全试验
  6.7.1  接地装置测量
  用电阻表测量刨毛机接地电阻,应符合5.3.2a)的规定。
  6.7.2  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刨毛机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
  6.7.3  耐电压强度试验
  按GB 5226.1的规定做刨毛机耐电压强度试验,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8  安全防护检查
  用目测检查刨毛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5.4的规定。
  6.9  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刨毛机的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6.1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刨毛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根据试验结果按公式(1)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MTBF=t/Nf(t)   ......................(1)
  式中:
  t—刨毛机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刨毛机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数,单位为次。
  6.11  生产能力检查
  在单位时间内,测量刨毛机完成刨毛猪头的数量,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性能检查
  在生产现场观察刨毛机运行状况,应符合5.5的规定。
  6.13  刨毛率检查
  刨毛机正常工作后,计算刨毛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4  损伤率检查
  刨毛机正常工作后,计算损伤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刨毛机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台刨毛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材质、焊接、装配、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安全防护和电气安全。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刨毛机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刨毛机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1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牌应固定在刨毛机平整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和商标;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1.2  在刨毛机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加贴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刨毛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SB/T 229的规定。
  8.2.2  刨毛机外包装上除有本标准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标注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刨毛机应有可靠的包装,包装形式应符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刨毛机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刨毛机包装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刨毛机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刨毛机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
  8.3.3  刨毛机按包装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刨毛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刨毛机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0月22日发布,2017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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