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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3版)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3年第11期
 
内容摘要:《续》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
《续》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肉制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五十二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一)畜、禽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等相关标准要求。国内畜、禽产品应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进口畜、禽产品应有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不得采购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发酵用菌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附有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携带手机,不应化妆、留长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应携带、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2)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时应按要求洗手、消毒,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再次洗手、消毒。操作过程中手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洗手、消毒。
  (3)食品加工人员工作期间如佩戴手套,应洗手、消毒后戴手套,且手套需经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触食品(一次性无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手套在连续使用4小时后应更换。操作过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4)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肉制品生产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生产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
  (5)应监控生产环境,如对地面、墙壁、天花板或顶棚、空气、设备设施、排水槽、空气净化处理装置等进行卫生监控。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6)各生产作业区设备设施、工器具及容器应分区放置,生产过程中应有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需要随产品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工器具(如挂肠车),未与加工料同时经过热加工工序时,不得直接进入熟料加工区。其他所有非必需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设备、刀具、案板、计量器具等应严格分区放置。
  (7)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容器应耐腐蚀、不易破损。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竹木工器具的,应明确其消毒、贮存及更换要求。
  (二)清洁消毒要求。应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次;清洁消毒效果验证方法以及纠偏方法;清洁消毒工作及验证的记录等要求。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如实、完整记录清洁消毒和验证过程。
  (1)清洁消毒方法应安全、卫生、有效。采用臭氧消毒方式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的,应控制杀菌距离并规定紫外线强度监控频次;采用过滤除菌方式的,应规定更换滤膜或滤料频次。
  (2)根据生产环境卫生监控结果规定清洁消毒频次。
  (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洁,使用前严格消毒。清洁作业区内与食品直接接触工器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应不低于每4小时1次。
  (4)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和消毒剂应在专门场所用固定设施贮存,并有明显标识,还应设锁并由专人管理,防止污染产品。使用记录应包含领用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用量及浓度等信息。
  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的,应考虑清洁消毒对象的材质、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在清洁消毒时不与食品接触表面产生化学反应,避免产生化学性残留污染。
  第五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肉制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二)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库管理制度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原料仓库,规定仓库卫生检查频次,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原料仓库的干、湿料应分离。冷冻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18℃的冷冻肉储藏库中,鲜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采集后的畜禽血应在不高于4℃环境中贮存,在贮存前可采取降温措施进行预冷。
  (2)菌种保存。发酵用菌种应在适宜温度下贮存,以保持菌种的活力。发酵用菌种应使用专用设备设施存放。
  (3)成品仓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需冷藏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贮存,需冷冻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18℃的冷冻库中贮存。采用其他方式贮存的肉制品应明确产品贮存温度范围。包装后成品应在产品规定温/湿度条件下进行贮存。
  (三)建立并执行分切管理制度。将肉制品切片、切块等,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或不杀菌后包装销售的,应建立分切管理制度。明确待分切的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卫生控制等要求。待分切的肉制品应来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依法进口的企业。应记录其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库时间等信息,以满足溯源要求。应批批查验待分切肉制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分切后的产品生产日期应按分切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不应长于被分切的肉制品剩余保质期。
  (四)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五)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六)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肉制品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
  热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1,发酵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2,预制调理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3,腌腊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4,可食用动物肠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5(附件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规定,不再核发生产能力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企业应在《细则》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并获得肉制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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