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133989
中国肉类机械网
首页   |   资讯   |   供应   |   求购
企业   |   技术   |   标准   |   协会
期刊   |   专题   |   展会   |   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期刊 » 业界动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5年第5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为一级召回,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根据《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 食品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关键词:食品召回 管理办法 施行
[返回顶部][返回目录][返回首页]
免责与声明
1.凡注明有“【独家】”的内容,其所有权均属“中国肉类机械网”所有。
2.凡转载本网“【独家】”内容,需与本网联系,并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编辑转载的信息内容,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表示歉意!
5.版权&投稿热线:电话:010-88131969,传真:010-88131969,邮箱:mpmpcweb#126.com(注#换成@)
最新杂志  |  往期回顾
订阅投稿  |  杂志介绍
订阅/投稿
杂志介绍
投稿/订阅热线:010-88131969
投稿/订阅邮箱:mpmpc@126.com
《肉类产业资讯》电子版(订阅)
       
中国肉类机械网电子新闻(订阅)
       
服务热线:010-88133989
服务热线:010-88133989
服务传真:010-88131969
电子邮箱:mpmpcweb@126.com
电脑版
版权所有:《肉类产业资讯》编辑部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