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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扎实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2012-08-31      来源:中国肉业网    
 
内容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2号)和5月22日省政府召开的“推进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暨加强屠宰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2号)和5月22日省政府召开的“推进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暨加强屠宰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扎实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步到位、分步实施、政府承诺”的要求,切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各地要把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与“放心肉”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我省“放心肉”体系建设布局规划“一步到位”,到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结束全省能够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屠宰企业120家;考虑到全省所有市、县应保留的生猪屠宰企业一次性达标有困难,全省建成“放心肉”体系也需要2—3年时间,对应保留而需要整改的屠宰企业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由各市政府承诺,拟定分年度实施“放心肉”体系计划,三年内必须达到本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规定的要求。目前,全省共有生猪屠宰企业1282家。其中,通过上一阶段审核清理,由各市政府上报的没有自查和自查不合格的678家企业,各地要抓紧依法对外公告公示,立即组织关闭;对由各市政府上报符合审核清理标准和需要整改的604家企业,要对照“放心肉”体系建设布局规划,严格执行省商务厅《转发商务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皖商秩字〔2012〕)134号)规定,进一步审核清理,拟定三年内试点和分年度关闭计划。凡是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县,除新建或改造的1-2家3A级以上屠宰企业外,其余屠宰企业必须依法关闭。
  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
  在“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注意择优遴选经济实力强的承办企业,把规模养殖与屠宰、加工、冷链运销结合起来,实现产业链运营,保障屠宰企业高效运转。今年首批开展“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10个县(区)和阜阳、六安、安庆、马鞍山、芜湖市等五个省级商贸示范区或国家级试点城市中必须按规定开展的“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区(县),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11月底前完成机械化屠宰厂建设、关闭其他所有屠宰场(点)、县以下实现肉品冷链运销的任务,年底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今年纳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岳西、休宁、太和、五河、东至、无为等6个县,也要尽快启动“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力争2013年三季度完成试点任务。鼓励滁州、蚌埠等有条件的市,按照“放心肉”布局规划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省级财政资金政策采取年度滚动支持的办法,于每年初、年终优先安排完成试点任务的县(区)。
  三、保障肉品市场供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管理
  各市要妥善处理好关闭屠宰企业与保障肉品市场供应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既要确保关闭的屠宰企业能够平稳过渡、不出现问题,又要保证肉品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的管理,对本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依法公告关闭的屠宰企业,其生产许可证、品质检验合格章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于11月底前交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开展放心肉试点的县(区),在承办企业正常运营后将关闭的生猪屠宰企业生产许可证、品质检验合格章统一收回交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并据此作为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条件。本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和按规划布局开展“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达到规定要求的屠宰企业,由各市商务局统一组织企业向省商务厅重新申领生产许可证和品质检验合格章。省商务厅将对新申领的生产许可证和品质检验合格章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生产许可证由各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建立全省合格生猪屠宰企业信息系统,屠宰企业要建立生猪屠宰台账和肉品批发台账,并将屠宰生猪和肉品批发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息终端。白条肉批发要在其表面加盖屠宰企业品质检验合格章和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章,并随附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保障肉品批发环节可追溯。合肥、芜湖市要结合全国肉菜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加快建立肉品零售环节信息自动采集系统,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市,完善全省肉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建立肉品市场准入制度,非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监管,联合公安、工商部门抓好综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特别是要强化“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肉品市场执法,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障“放心肉”体系建设高效健康运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执行,特别是要结合“放心肉”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力度,加强对本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并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和“放心肉”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报表(见附件),加盖市政府章,于9月3日前报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反映。
  联系人:孙 捷 0551-3540193 (传真) 18919676668;
  高 波 0551-3540275  18919620275
  安徽省商务厅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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