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2.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3.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4.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mg KOH/g fat以下,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酸价应为1.3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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