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8月28日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另外,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2013年第56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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