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行动主要围绕生猪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深挖生猪屠宰违法线索,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实行集中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通报典型案例,形成监管体制,构建长效机制。
加大对城乡接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检查力度;重点对象为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加工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购销及屠宰病死猪的行为等。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属于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视为私屠滥宰,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屠宰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县各销售网点必须销售定点厂家生猪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猪产品经营点(户)所经销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厂家,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家索要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瘦肉精检测报告等。所经销的生猪产品应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检讫印章,猪胴体应盖有检疫印章。
凡上述手续不齐全者视为经销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没收尚未销售的生猪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