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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05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东省农业厅拟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现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东省农业厅拟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现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5年12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编51050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ac@gdagri.gov.cn,并在邮件主题注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20-37288231。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
  1.农产品生产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例行)监测中,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2.一个自然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3.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1次的;
  4.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出现禁(限)用药物超标的;
  5.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有机、绿色、无公害、地理标志、名牌类农产品(统称“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不合格的;
  6.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8.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在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2.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所在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3.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持续开展监督抽查,直至连续2个(或以上)生产季节被监督抽查农产品全部合格。
  第六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生产者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对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包括:
  1.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公开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开360天,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开天数叠加累计。
  2.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严重警告,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3.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年度起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已获取政府类项目支持或资金补助的,应当限期终止其继续获取。
  4.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5.对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依法责令其停止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负责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2.信息告知。采集“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农产品生产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交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信息公布。广东省农业厅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信息,并通过广东省农业厅信息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5.信息移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上市前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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