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运行流程及责任事项
一、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