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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2017-05-16      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内容摘要:  日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就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发布征求意见函(质检特函〔2017〕25号)
  日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就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发布征求意见函(质检特函〔20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质检总局拟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等3个部门规章,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5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特种设备局。
  一、拟废止《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理由:一是上位法已废止。该规章的设立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将《暂行条例》废止。二是适用范围变化。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该规章中涉及的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三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代替。2013年6月1日实施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将该规章中小型锅炉的安全监管要求全部纳入。
  二、拟废止《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理由:一是特种设备的定义与上位法不一致。该规章中的“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是制度设计与上位法不一致。如该规章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一致。三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规范代替。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已经颁布了新的规章,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已经颁布了新的安全技术规范,电梯拟由国务院发布《电梯安全条例》,目前正在起草中。
  三、拟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理由:一是上位法已废止。该规章的设立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将《暂行条例》废止。二是适用范围与质检总局201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不一致。三是许可制度与上位法不一致。该规章的第九条、十二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等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四是不适应下一步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该规章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具体许可项目,分级过细,与合并、精简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改革目标不一致。五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代替。该规章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体现。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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