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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畜禽屠宰厂私屠滥宰最高处货值5倍罚款

2017-07-11      来源:吉和网    
 
内容摘要:近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近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将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注一:
  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
  据了解,《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
  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生产规模,将畜禽屠宰厂(场)划分为Ⅰ型、Ⅱ型、Ⅲ型和小型4个型级。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的分级设立执行国家标准,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的各型级标准。城市畜禽屠宰厂(场)建设规模不得低于Ⅲ型级设计标准。
  申请建立畜禽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关注二:
  产品流向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1、检验规程规定的动物疾病;2、有害腺体;3、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4、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流向,产品流向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猪胴
  体应当加盖当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验讫标识。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畜禽屠宰厂(场)。
  关注三: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5类畜禽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畜禽: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染疫、疑似染疫的;3、死亡的;4、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禁止屠宰的。
  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马、驴、鹿、食用犬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且外型完好、整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用冷链运输。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登记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关注四:
  私屠滥宰最高处货值5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2、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或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未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3、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畜禽屠宰许可证书的。
  另外,被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生产活动;因违法进行畜禽屠宰经营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生产活动。因违法进行畜禽屠宰经营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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