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在拥有立法权后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葫芦岛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都高度重视。
这部条例紧扣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题,着眼于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水利、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增加关于养殖协会的规定,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自律管理。
三是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进行规范。界定了畜禽养殖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范围,特别是关于散养户的认定,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从调研中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以生猪存栏量10头以上不满100头的标准确定散养户比较符合葫芦岛市实际。生猪存栏量不满10头的,不在本条例调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