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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落实城区家禽集中屠宰工作提升公共卫生安全

2020-12-30      来源:开州融媒体中心    
 
内容摘要:12月29日,从开州区农业农村委获悉,我区印发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州城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开州府发〔2020〕36号)(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开州城区内实行集中屠宰,旨在加强禽类屠宰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屠宰环节的传播,保障禽类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12月29日,从开州区农业农村委获悉,我区印发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州城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开州府发〔2020〕36号)(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开州城区内实行集中屠宰,旨在加强禽类屠宰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屠宰环节的传播,保障禽类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据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印发《通告》,将关闭汉丰、文峰、云枫、丰乐和镇东5个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同时取缔活禽宰杀点,全面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禽类产品冷鲜上市销售;禁止在关闭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地销售、宰杀活禽。
  《通告》指出,进入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地销售的禽类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贸市场、超市等地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城区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通告》指出,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禽类产品品质实行业主负责制。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贩卖无证禽类产品,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禽类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否则,造成禽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通告》指出,由区政府确认重庆鼎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州区活禽集中屠宰车间,城区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销售”的经营模式,其他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农贸市场设置相对固定、相对独立、具有一定隔离条件的家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域,满足本辖区市场供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告》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公安局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做好活禽集中屠宰及禽类产品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协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屠宰经营行为,规范活禽交易、屠宰、销售市场秩序。
  该负责人表示,此《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它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居民个人饲养活禽的自宰自食行为不在此《通告》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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