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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及经营 " 百日攻坚 "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05-26      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生猪屠宰监管、规范屠宰秩序,打击违规调运及经营,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有效供给合格猪肉产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中心城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及经营 " 百日攻坚 " 专项整治行动。为顺利开展好此次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生猪屠宰监管、规范屠宰秩序,打击违规调运及经营,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有效供给合格猪肉产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中心城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及经营 " 百日攻坚 " 专项整治行动。为顺利开展好此次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实现 " 让人民群众满意,吃上放心肉 " 的目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强化部门联动,坚持 " 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检打结合 " 的原则,从生猪调运、屠宰源头、市场销售、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生猪违规调运、违规经营、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有毒有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生猪屠宰经营行业管理秩序,确保全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调运、经营。严格执行屠宰用生猪 " 点对点 " 调运规定,从即日起,各市(特区、区)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调运、经营行为。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调运、经营生猪行为屡禁不止的市场(场所),对市场(场所)内违规调运、经营的生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市场(场所)开办者不得为违规调运的生猪提供经营场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防疫条件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查处;或者依据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要加强巡查,对违规调运、经营的生猪行为露头就打,严防形成新的经营市场(场所)。要加强运输过程的监管,以高速公路收费站为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调运行为。
  (二)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各市(特区、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征集违法线索。要突出城乡结合部,紧盯屡查屡犯的黑窝点和顽固窝点,集中力量开展查处行动,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消费环节监管。一是加强猪肉市场的监管。对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猪肉的,销售未分割的猪胴体或者片鲜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以及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猪肉为种猪、晚阉猪的,一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食堂、学校以及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指导其使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且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并登记其来源,对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猪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各市(特区、区)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指导屠宰企业规范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驻定点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进场生猪查验制度,对无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不允许入场,并及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落实规范操作、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 " 两证两章 ",确保出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加强生猪贩运户的教育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市(特区、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要组织辖区内的生猪贩运户以及长期在本辖区从事生猪贩运的人员集中学习生猪调运的相关规定,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教育。二是加强对猪肉经营户的教育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每月要组织辖区内的猪肉经营人员集中学习相关规定,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教育。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6 月开始,至 2022 年 9 月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摸底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张贴专项整治行动公告,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各市(特区、区)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对私屠滥宰窝点和生猪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档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市(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突出整治重点,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边规范边打击,不间断开展回访、暗查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各市(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提炼并推广好的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改进监管方法,进一步健全长效执法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好 " 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细。各市(特区、区)要比照市的做法,成立县级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私屠滥宰窝点、生猪违规调运及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对销售、加工、使用无检疫检验证章白条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网信部门负责密切关注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及经营行为有关方面的舆情动态,防止恶意炒作;公安部门要对移交的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及经营行为案件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及时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查证验物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供应,保障市场稳定。屠宰企业要规范管理,严把出入关,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各市(特区、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官方兽医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禁违规出证或对符合出证条件的拒不开证等行为。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横向沟通和纵向对接,行成合力,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点,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生猪屠宰、调运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执法保障。为保障打击生猪违规调运、经营行动的正常开展,各市(特区、区)要设立执法留置观察场所,该场所不允许收取水费、电费、卫生费、上下猪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查处的违规调运生猪可由货主自行选择在执法留置观察场所进行观察、接受处罚,也可以自行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观察、接受处罚。查处的违规调运生猪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同时按相关规定对符合补检条件的生猪进行补检,对达不到补检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一律无害化处理。严禁处罚打折扣、搞变通,严防让执法留置观察场所变相成为生猪经营场所。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特区、区)及市有关部门重点对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加强舆情管控,严防负面炒作,及时查处不实言论。
  (六)保障市场供应。各市(特区、区)要制定完善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认真研判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是否会发生猪肉经营户串联罢市、生猪贩运户串通断供、定点屠宰企业擅自停产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保供措施,确保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七)强化督促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组建工作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
  (八)加强工作调度。按照 " 一周一报 " 的要求,即日起至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各市(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于每周一上午 10 点前,将上周工作开展情况经本级政府及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协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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