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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2023-02-16      来源:重庆市农委    
 
内容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果业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果业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3年全市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例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明确各级监测职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法定职责和基础性工作,也是采取主动性、针对性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保质保量完成2023年例行监测工作任务。全年全市农产品定量监测仍按照1.5批次/千人的任务总量,分市、区县两个层级实施,市和区县按照0.5:1的比例确定监测任务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并实施市级例行监测。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区县级监测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并组织实施。区县级监测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突出地域特色,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监测参数可结合农产品进行调整,但要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样品品种中豆类蔬菜(豇豆、四季豆等)必抽,各区县豆类蔬菜(豇豆、四季豆等)生产主体实现抽样全覆盖。同时,继续将蔬菜、水果、茶叶和水产品中重金属残留纳入监测项目。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增加产地、“三前”环节和禁限用药物抽检比例,将小农散户纳入抽样范围。各涉农乡镇要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监管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
  二、优化方式,确保监测工作科学性和时效性
  坚持随机抽样、科学抽样原则,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确保检测时效性。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主体,尽可能覆盖小农散户。原则上质检机构应自收到监测样品之日起15天内完成监测工作。如遇不合格样品,经确认后应于48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务必做到“凡有必报”,以便及时反馈受检区县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针对不合格样品,市农业农村委将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测预警和检打联动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结果处理工作。要推进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要根据上级部门和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跟进开展禁限用农兽药、常规农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协调配合和规范运作,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市级例行监测工作中,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抽样监测,特别是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同时,对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承担市级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与有关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
  联系电话:89133703
  电子邮箱:cqnwaq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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