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市质监局将责令召回,并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市质监局昨天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有要召回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召回食品的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区县质监局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做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办法还规定,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召回信息。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