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关于食品标示新增了以下规定:(1)强制要求标示制造厂商;(2)特定商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3)落实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标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规定标示,则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违规行为人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的,可命其歇业或停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掺伪或假冒,最高可处新台币1500万元,产品应没收销毁。
1. 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或与本网联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本网转载编辑的内容,版权由原作者或资料提供方所拥有,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应或删除相关内容并致歉!
4. 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5. 投稿与合作热线:010-88133989, E-mail:info@mpmp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