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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牛羊肉品应明示检疫检验证明

2013-06-28      来源:南方日报    
 
内容摘要:广州市工商局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号),对屠宰经营销售牛羊肉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通告有效期5年。
  “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纳入肉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今天下午,广州市工商局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号),对屠宰经营销售牛羊肉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通告有效期5年。
  通告规定,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在本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使用肉品安全信息网络申报产品流通信息并进行溯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牲畜屠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
  通告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通告鼓励市民举报违法经营牛羊肉品行为。对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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