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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 “重典治乱”将成主导思想

2013-06-28      来源:南方周末    
 
内容摘要: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会愈加严格,最终目的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会愈加严格,最终目的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标签食品安全法法律修订国家食药总局惩罚性赔偿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包括重新界定部门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规范网购食品等监管空白,依法确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等。
  有奖举报、风险交流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现代追溯制度等建议都将一一梳理研究。
  “力争年内完成”
  如今,当这部实施了4年的法律即将启动修订的时候,这仍然是每位参与修订者必须接受的拷问。
  2013年6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法制司发布通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一档项目,这意味着该法修订“力争年内完成”。
  作为一部实施仅4年的行政法,像这样急于修订的情况并不多见。美国1938年颁布实施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直到2011年才做出重大修正。在中国实施了多年的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早在2008年1月,就提出“启动修订”,但至今仍未出台。
  “修法的原因很多。”李援认为,包括从高层领导到普通民众对食品安全都空前重视,网购食品等新的业态出现等,但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李援指出,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国实行由各部门按职责进行分段管理的监管体制。但这一体制很难做到无缝对接,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情形。
  正因为如此,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食品安全法时,就有很多委员对此提出担忧。最终,食品安全法最后一条特别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这是为日后的改革留了余地。”李援说。
  2013年两会期间,国务院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将散落在国务院食安办、国家药监局以及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成立了国家食药总局。监管职能的变化,意味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分段监管模式已经终结,需要修改相应条款,为机构改革和依法行政提供法理依据。
  “修改也分大改和小改。”李援指出,如果只是针对机构改革做出调整,那么只要出一个修正案。按照程序,由国家食药总局调研拟定修订草案,然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如果能赶在10月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审,修正案有可能在2013年年底前获得通过。
  如果涉及其他条款的修订,修订周期会比较长,国务院如果能赶在今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常还要经过三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大约在明年4月或6月出台。
  “重典治乱”成主导
  从目前相关部门拉开的架势看,此次食品安全法将面临大修。
  按照“部门立法”的原则,牵头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是国家食药总局。2013年6月6日,该局召开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与会的包括中央政法委、中编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十多名来自各高校的专家学者,这是针对食品安全法修改的第一次通气会。
  从相关部门透露的信息看,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内容较多,包括重新界定部门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规范网购食品等监管空白,依法确立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的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等。
  此次会议后,食药总局开始面向全社会征集修订意见。
  徐景和在会上透露了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几个大原则:一是适应食品安全改革的需要;二是要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三要鼓励动员社会各方来参与,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予以保障;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科学治理,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五要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多年从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分析认为,“重典治乱”将成为相关部门修法的主导思想。这四个字最先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随后“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对危害食品安全问题入刑的司法解释,相关部门也提出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胡颖廉指出,措辞越来越严厉,刑罚越来越多,意味着食品安全法修订会愈加严格,最终目的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或苏醒
  除了严刑峻法之外,另一个将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的重要理念是“社会共治”,其中尤其需要激发的是公众的参与热情。
  在李仕春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弥补损失、威慑企业并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但是食品安全法实施4年来,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这与立法的初衷差距非常大。
  相关学者认为,这些现实困境都应该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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