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条件
(一)符合屠宰场设置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环境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卫生、方便流通等要求合理布局;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与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场所保持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距离;
(四)拥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活禽屠宰设备和专用运载工具;
(五)拥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及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拥有病害活禽及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拥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活禽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商务部门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意见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意见的,由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区商务部门出具的,并经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2.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5.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二)区商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意见的,上报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批文到区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商务部门会同区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区商务部门报请区政府发给集中屠宰证书和集中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持集中屠宰证书向区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集中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