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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319-2014 风干禽肉制品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6年第1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风干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和辅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9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常州市溧阳标准化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清、张明海、韦乔俊、陈永广、刘登勇、徐为民、陈宏生、蒋云升、朱云、张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干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和辅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193  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干禽肉制品
  以鲜(冻)禽类的胴体或其分割体为原料,经腌制、风干、蒸煮或不蒸煮、真空包装或简易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禽肉制品。
  3.2  风干
  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自然晾晒或封闭室内机械通风,使产品的水分和脂肪适量降低,并产生特有风味的过程。
  4  原料、辅料
  4.1  原料
  4.1.1  禽肉应选用来自非疫区,检疫合格的产品,并符合GB 16869的规定。
  4.1.2  胴体及其分割体完整、无冷冻灼伤。
  注:冷冻灼伤系指发生在产品表面局部或大范围内不可逆转的脱水现象。
  4.2  辅料
  4.2.1  生姜
  应符合NY/T 1193的规定。
  4.2.2  葱
  应选用叶色浓绿、葱白纯白、味香、无霉烂变质的产品。
  4.2.3  香辛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4.2.5  食醋
  应符合GB 2719的要求。
  4.2.6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2.7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要求。
  4.2.8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要求。
  4.2.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表面呈淡黄色至黄褐色,切面有光泽呈淡玫瑰红色至亮红色。
滋味气味 甘香韧爽,油而不腻,具有其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肉质软硬适度,有一定弹性和韧性,切面完整;腿和翅端允许露骨,允许有少量破皮。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g/100g) 2~6
水分/(g/100g) 62
  5.3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4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
  6.1  室内风干条件
  温度低于18℃,相对湿度低于70%,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2  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2694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在实验室的自然光下,用目测、鼻嗅和手触摸的方法进行。
  7.2  理化检验
  7.2.1  氯化钠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1000的样品,但不应少于6袋。
  8.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8.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本批为合格品。
  8.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2项(含2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1.3  出厂检验项目超过2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1.4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8.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2.3  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2.4  型式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9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销售
  9.1  标签和标志
  9.1.1  产品应预包装,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9.2.2  外包装纸箱、盒和袋应完整、清洁、无污染。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宜采用冷藏车运输,不应与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婚运。
  9.4  贮存
  9.4.1  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鼠措施,保持清洁、通风良好,雨季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9.4.2  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地面直接接触,成品箱与地面的距离和成品箱与墙壁的距离都应不小于10cm。
  9.4.3  成品宜采用冷藏贮存,不应与有腐蚀性或易发潮的货物以及与有毒化学品和有害物混存。
  9.4.4  销售
  应在通风清洁的环境销售,防潮、防霉。
  10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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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干 禽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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