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瑞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得力食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盛康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施明、张洪彬、刘洪忠、孙延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滚揉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畜、禽、水产等各类肉制品加工用的滚揉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38 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R: 水试验方法和导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滚揉机
滚揉机是利用机械作用,将肉料进行挤压、摔打、按摩,改善肌肉组织结构,促进肌纤维蛋白的溶解与抽提,嫩化肉质、缩短腌制时间以及改善口感的机械设备。
3.2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滚揉机相邻两次故障之间的平均工作时间,即滚揉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数的比值。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
滚揉机型号编制形式应考虑产品功能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其中,产品主要名称用滚揉机字母“GR”居首表达,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型式与基本参数
4.1.1 型式
滚揉机型式按功能特征分为基本型(JB)、真空型(ZK)、真空制冷型(KL)。
4.2 基本参数
滚揉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 滚揉机的基本参数
名称 | 参数 |
滚筒容积 L | 10~10000 |
正常工作噪声 dB(A) | ≤80 |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 ≥600 |
滚筒负载转速 r/min | 1.5~20 |
真空度 MPa | ≤-0.08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滚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滚揉机应运转平稳,运动零部件或阀门开关动作应灵敏、协调、准确,操作时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润滑油无渗漏现象。
5.1.3 滚揉机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规定。
5.1.4 滚揉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其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1.5 滚揉机的零部件应拆卸、安装方便,便于清洗。凡是与食品原料接触的部分不得采用表面镀层件。
5.1.6 滚揉机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7 滚揉机滚揉盖密封条牢固,不应有破损,不应有缝隙。
5.1.8 滚揉机真空系统应密封可靠。
5.2 外观质量
5.2.1 滚揉机的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尖角、棱边。
5.2.2 滚揉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光滑。
5.2.3 滚揉机内外表面应进行拉丝或抛光或喷丸等处理。
5.3 电路控制
5.3.1 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导线不应裸露。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电气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5.3.2 电气部件应有安全防水措施,经防水试验后电气绝缘性能应满足5.3.3的要求。
5.3.3 除满足5.3.1和5.3.2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滚揉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s的时间。不应有闪络、击穿现象。
5.4 安全防护
5.4.1 滚揉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4.2 根据GB 4208,操作盘防护等级不低于IP 65中的要求,操作盘应采用安全电压控制。
5.4.3 滚揉机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报警。
5.4.4 滚揉机上应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4.5 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不应出现零部件松动和脱落。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0℃~15℃;环境相对湿度≤95﹪。
6.1.2 海拔≤1000m。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并进行开机或运转检查及技术文件检查,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设备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6的规定。
6.4 空运转试验
每台滚揉机装配完成后,经外观及电气装置检验后,在滚筒转速为1.5r/min、6r/min、20r/min进行3次空载运行试验,每次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40min,检查滚揉机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同时检查滚筒运转是否正常可靠。
6.5 滚筒负载转速试验
在滚揉机滚筒内注入相当容积60﹪的水,在滚筒转速为1.5r/min、6r/min、20r/min进行3次负载转速试验,每次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3h,应符合表1的规定,同时检查滚筒运转是否正常可靠。
6.6 滚筒容积试验
6.6.1 250L以下滚筒容积试验
在滚筒内注满水,然后将水倒入容器中称重,水重量应为滚筒容积名义值,允差≤5﹪。
6.6.2 250L以上滚筒容积试验
将滚揉机筒盖锁紧,用带有刻度的容器从吸料口将水注入滚筒内,注满为止,记录注水总值,其值应为滚筒容积名义值,允差≤5﹪。
6.7 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滚揉机的工作噪声按GB/T 376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不大于80dB(A)。
6.8 防水试验
按GB/T 2423.3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水试验,其中降水强度为(10±5)mm/h,水滴尺寸为(1.9±0.2)mm,持续时间10min,喷射角度为0°。
6.9 电气安全试验
6.9.1 接地装置测量
按SB/T 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应符合本标准5.3.3中a)的规定。
6.9.2 绝缘电阻测量
用兆欧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3中b)的规定。
6.9.3 耐压试验
用耐压测试仪按GB 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符合本标准5.3.3中c)的规定。
6.9 安全防护检查
检查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
6.11 真空度检验
真空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必须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进行空运转,观察真空系统各部位不得有渗漏现象,真空度达到表1中的规定后,停泵,持续保压不少于2h。
6.12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滚揉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数的比值。即在每两次相邻故障之间的工作时间的平均值,用MTBF 表示[见公式(1)]:
MTBF=t/Nf(t) ——————(1)
式中:
t——滚揉机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滚揉机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数,单位为次。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滚揉机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台滚揉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等。。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牌应固定在滚揉机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8.2.1 滚揉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2 滚揉机外包装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标注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滚揉机包装时应罩上塑料薄膜或其他防水材料后装入包装箱内,滚揉机及附件应牢固固定,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
8.3.3 按包装箱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滚揉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滚揉机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