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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SB/T 1091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4年第12期
 
内容摘要: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林、李欢、龚海岩、方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的生产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副产品  pig by-products
  生猪屠宰加工获得的副产品,包括血、骨、脂肪、内脏等。按用途分为食用型、生化制药用型、饲料用型或其他工业用型。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来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
4.2  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3  人员要求
4.3.1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制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从事猪副产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生产岗位。
4.3.2  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帽、鞋,并洗手、消毒;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4.3.3  车间工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区域人员不准串岗,防止交叉污染。
4.3.4  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  设备设施及器具
4.5.1  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并保持与四周有足够的空间用来操作、清洗和消毒。
4.5.2  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严禁使用木制品、皮革制品及纤维织物等)。材料不会因热水、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或消毒而发生损坏或变化。
4.5.3  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工器具应表面光滑,无凹坑和裂缝,防止异物粘附、残存;设计、安装要方便使用、清洗和维护。
4.5.4  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非手动开合,并有明显的标识。
4.6  检验能力
4.6.1  企业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4.6.2  企业应建立实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的,按规定进行检定。
4.6.3  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7  加工工艺
4.7.1  工艺流程
  原料预处理后根据具体产品品种和用途选择适宜的加工工艺。
4.7.2  不同用途猪副产品操作要点
4.7.2.1  食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心、肝、肚、肺、脾脏等可食用组织或器官;
  b)该类别产品应经检疫检验合格,不得有病变、淤血及其他不可食用组织;
  c)产品不得有粪污及胆汁污染,根据工艺要求需冷却时,应将副产品放置在干净的容器或冷却架上送入冷却间;
  d)加工过程应符合GB/T 17236 的规定;
  e)该类别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7.2.2  生化制药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胆囊、胰脏、肠粘膜等可作为医药原料的组织或器官;
  b) 该类别产品内包装用符合卫生要求材料进行包装,外包装用色彩鲜明的包装材料(如黄色),与食用猪副产品包装进行明确区分,并醒目标注其用途如“制药业用”、严禁食用“等字样。
4.7.2.3  饲料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一般指屠宰下脚料及可用于饲料生产的产品。产品应符合饲料用原料相关标准的规定;
  b)该类别产品盛放容器或包装应醒目标注其用途。
4.7.2.4  其他工业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皮毛、工业油原料、蹄壳等非食用的组织或器官;
  b)该类别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贮存
  不同原料根据用途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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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猪副产品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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