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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860.3—2018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2期
 
内容摘要:  《续》  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
  《续》
  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13),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
  9.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14)核算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
  (14)
  式中:—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全部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第i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14)进行核算。
  9.3.1  正常情况
  9.3.1.1  实测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式(15)。
  (15)
  式中:—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第i小时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第i小时的干排气量(标态),Nm3/h;
  n—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6)和式(17)。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E=c×q×h×10-9                   (16)
  (17)
  式中:—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平均干排气量,Nm3/h;
  —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小时监测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干排气量(标态),Nm3/h;
  —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 75进行补遗。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其他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1.2  物料衡算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锅炉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的,根据锅炉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2物料衡算法”中方法核算。
  9.3.1.3  产污系数法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3产污系数法”中方法核算。
  9.3.1.4  排污系数法
  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4排污系数法”中方法核算。
  9.3.2  非正常情况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锅炉启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水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3.1.1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
  10.3.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HJ/T 356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b)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0.4  废气
  10.4.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4.1.1  正常情况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的臭气浓度最大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除此之外,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a)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b)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根据GB/T 16157和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4.1.2  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包括锅炉启停时段。
  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10.4.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 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b)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满足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c) 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开始生产、停止生产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与非正常排放之和)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4.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5.2.4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5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略)
  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略)
  附录B(资料性附录)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略)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2018年6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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