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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36195-2018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7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要求、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粪便处理及粪便处理后利用等内容。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畜牧环境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玉圣、董红敏、赵小丽、陶秀萍、于福清、刘彬、陈永杏、王荃、黄宏坤、尚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要求、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粪便处理及粪便处理后利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220.1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
  利用高温、好氧、厌氧发酵或消毒等技术使畜禽粪便达到卫生学要求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应补建。
  4.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布局应按照NY/T 682的规定执行。
  4.3  畜禽粪便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4.4  畜禽粪便处理过程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避免二次污染发生。
  4.5  发生重大疫情时应按照国家兽医防疫有关规定处置。
  5  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
  5.1  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
  a)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b)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医疗、商业和工业等人口集中地区;
  c)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d)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5.2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应设在5.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km。
  5.3  集中建立的畜禽粪便处理场与畜禽养殖区域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km。
  5.4  畜禽粪便处理场地应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
  5.5  畜禽粪便处理场区应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和雨污分流等措施。
  6  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
  6.1  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6.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7622的规定。
  6.3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6624的规定
  6.4  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
  7  粪便处理
  7.1  固态
  7.1.1  宜采用反应器、静态垛式等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堆体温度维持50℃以上的时间不少于7d,或45℃以上不少于14d。
  7.1.2  固体畜禽粪便经过堆肥处理后应符合表1的卫生学要求。
  表1  固体畜禽粪便堆肥处理卫生学要求
项目 卫生学要求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kg
苍蝇 堆体周围不应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7.2  液态
  7.2.1  液态畜禽粪便宜采用氧化塘贮存后进行农田利用,或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好氧或其他生物处理等单一或组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7.2.2  厌氧发酵可采用常温、中温或高温处理工艺,常温厌氧发酵处理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0d,中温厌氧发酵不应少于7d,高温厌氧发酵温度维持(53±2)℃时间不应少于2d。厌氧发酵工艺设计应符合NY/T 1220.1的规定,工程设计应符合NY/T 1222的规定。
  7.2.3  经过处理后需要排放的液态部分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7.2.4  处理后的液体畜禽粪便,其卫生学指标应符合表2的卫生学要求。
  表2  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项目 卫生学要求
蛔虫卵 死亡率≥95%
钩虫卵 在使用粪液中不应检出活的钩虫卵
粪大肠菌群数 常温沼气发酵≤105个/L,高温沼气发酵≤100个/L
蚊子、苍蝇 粪液中不应有蚊蝇幼虫,池的周围不应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沼气池粪渣 达到表1要求后方可用作农肥
  7.3  卫生学指标检验方法
  7.3.1  粪大肠菌群
  按GB/T 19524.1的规定执行。
  7.3.2  蛔虫卵
  按GB/T 19524.2的规定执行。
  7.3.3  钩虫卵
  按GB 7959的规定执行。
  8  粪便处理后利用
  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直接还田利用的,应符合GB/T 25246的规定。生产有机肥料的,应符合NY 525的规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应符合GB/T 18877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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