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畜牧环境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玉圣、董红敏、赵小丽、陶秀萍、于福清、刘彬、陈永杏、王荃、黄宏坤、尚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要求、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粪便处理及粪便处理后利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220.1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
利用高温、好氧、厌氧发酵或消毒等技术使畜禽粪便达到卫生学要求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应补建。
4.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布局应按照NY/T 682的规定执行。
4.3 畜禽粪便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4.4 畜禽粪便处理过程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避免二次污染发生。
4.5 发生重大疫情时应按照国家兽医防疫有关规定处置。
5 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
5.1 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
a)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b)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医疗、商业和工业等人口集中地区;
c)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d)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5.2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应设在5.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km。
5.3 集中建立的畜禽粪便处理场与畜禽养殖区域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km。
5.4 畜禽粪便处理场地应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
5.5 畜禽粪便处理场区应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和雨污分流等措施。
6 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
6.1 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6.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7622的规定。
6.3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6624的规定
6.4 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
7 粪便处理
7.1 固态
7.1.1 宜采用反应器、静态垛式等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堆体温度维持50℃以上的时间不少于7d,或45℃以上不少于14d。
7.1.2 固体畜禽粪便经过堆肥处理后应符合表1的卫生学要求。
表1 固体畜禽粪便堆肥处理卫生学要求
项目 | 卫生学要求 |
蛔虫卵 | 死亡率≥95% |
粪大肠菌群数 | ≤105个/kg |
苍蝇 | 堆体周围不应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
7.2 液态
7.2.1 液态畜禽粪便宜采用氧化塘贮存后进行农田利用,或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好氧或其他生物处理等单一或组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7.2.2 厌氧发酵可采用常温、中温或高温处理工艺,常温厌氧发酵处理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0d,中温厌氧发酵不应少于7d,高温厌氧发酵温度维持(53±2)℃时间不应少于2d。厌氧发酵工艺设计应符合NY/T 1220.1的规定,工程设计应符合NY/T 1222的规定。
7.2.3 经过处理后需要排放的液态部分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7.2.4 处理后的液体畜禽粪便,其卫生学指标应符合表2的卫生学要求。
表2 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项目 | 卫生学要求 |
蛔虫卵 | 死亡率≥95% |
钩虫卵 | 在使用粪液中不应检出活的钩虫卵 |
粪大肠菌群数 | 常温沼气发酵≤105个/L,高温沼气发酵≤100个/L |
蚊子、苍蝇 | 粪液中不应有蚊蝇幼虫,池的周围不应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
沼气池粪渣 | 达到表1要求后方可用作农肥 |
7.3 卫生学指标检验方法
7.3.1 粪大肠菌群
按GB/T 19524.1的规定执行。
7.3.2 蛔虫卵
按GB/T 19524.2的规定执行。
7.3.3 钩虫卵
按GB 7959的规定执行。
8 粪便处理后利用
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直接还田利用的,应符合GB/T 25246的规定。生产有机肥料的,应符合NY 525的规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应符合GB/T 18877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