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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嫩度光学无损检测装置 JB/T 13262-2017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1年第3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 14)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彦昆、李虓、王彩松、朱斌、柯珍珍、李艳荣、赵有斌、王文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嫩度光学无损检测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光学无损检测技术对牛肉(非冻结状态)进行嫩度检测的牛肉嫩度光学无损检测装置(以下简称检测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T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安全要求
  NY/T 1180  肉嫩度的测定 剪切力测定法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3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9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嫩度
  肉在切割时所需的剪切力。
  3.2  光学无损检测
  采用光学图谱分析技术实现牛肉嫩度自动实时无损检测的方法。
  3.3  检测能力
  在单位时间内,检测装置完成牛肉嫩度检测的样品数量,单位为个每分(个/min) 。
  3.4  检测误差
  样品检测结果与NY/T 1180测定值的差值,其差值与NY/T 1180测定值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3.5  故障
  产品不能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预防性维护除外)。
  3.6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检测装置在每两次相邻故障之间工作时间的平均值,即检测装置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次数的比值,单位为小时(h)。
  4  型号与基本参娄
  4.1  型号
  检测装置型号编制应考虑产品的物料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由产品主要名称代号 居首)、第一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和第二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三位)三部分组成。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检测装置”中“检测”两汉字首拼音字母的组合“JC”表示, 第一辅助名称代号用“光学” 中“光”字首拼音字母“G”表示,第二辅助名称代号用牛肉”中“牛 字首拼音字母“N”表示。 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基本参数
  检测装置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基本参数

名称

参数

检测能力 个/min  

 ≥30

检测误差 %  

 ±5(含)以内

正常工作噪声 dB(A)  

≤6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600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检测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检测装置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和GB/T 19891的规定。
  5.1.3  检测装置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并应满足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的要求。
  5.1.4  检测装置零部件的机械加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3的规定。
  5.1.5  检测装置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1.6  检测装置各零部件的连接应可靠,零部件拆卸、安装应方便,便于清洁。
  5.1.7  检测装置内部与工作光路的组件和配件应齐全、完好、 清洁,无影响检测准确的缺陷。
  5.1.8  检测装置应运行平稳,硬件和软件系统的通信应稳定流畅,无异常现象。
  5.1.9  检测装置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外观质量要求
  5.2.1  检测装置外观应清洁、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和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5.2.2  检测装置喷涂部位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流挂、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
  5.2.3  检测装置与牛肉样品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洁。
  5.3  电气安全要求
  5.3.1  检测装置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导线不应裸露。操作按钮应可靠,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5.3.2  除满足5.3.1的规定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检测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其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b)绝缘电阻:在检测装置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电压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电压强度:检测装置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连接电路之间近似1s时间,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4  安全防护要求
  5.4.1  检测装置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2.2  检测装置现场安装的电器元件外壳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4208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的要求。
  5.4.3  检测装置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不应因振动而松动和脱落。
  5.5  性能要求
  5.5.1  检测装置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5.2  检测装置应具有过压、过载保护措施。
  5.5.3  检测装置光源应稳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0℃~40℃;环境相对湿度≤90%。
  6.1.2  试验物料为非冻结状态的牛肉,样品厚度不小于25mm。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检测装置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检测装置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结果应符合5.1.9的规定。
  6.4  零部件制造检查
  按SB/T 223的规定检查检测装置零部件制造情况,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4的规定。
  6.5  装配情况检查
  按SB/T 224的规定检查检测装置装配情况,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5的规定。
  6.6  电气安全试验
  6.6.1  接地电阻测量
  用低电阻测试仪测量检测装置接地电阻,结果应符合5.3.2a)的规定。
  6.6.2  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检测装置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5.3.2b)的规定。
  6.6.3  耐电压强度试验
  按GB 5226.1的规定做检测装置耐电压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7  安全防护检查
  目测检查检测装置安全防护,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8  试运行检查
  检测装置装配完成后均应做试运行检查,时间不少于30min, 结果应符合5.1.8的规定。
  6.9  工作噪声测量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检测装置的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6.1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检测装置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按公式(1) 计算, 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MTBF=t/Nf (t) ……(1)
  式中:
  t——检测装置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检测装置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6.11  性能检查
  在生产现场观察检测装置运行状况,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12  检测能力检查
  检测装置正常工作时,通过设定样品总数及测定完成所用时间,计算其检测能力,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3  检测误差检查
  检测装置正常工作时,检查样品的检测误差,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检测装置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项目:每台检测装置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材质、装配、标牌、技术文件、试运行性能、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3.2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若有不合格项允许产品修整后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1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合格项,若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牌应固定在检测装置的平整明显的位置,标牌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和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1.2  在检测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加贴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8.2  包装
  8.2.1  检测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和SB/T 229的规定。
  8.2.2  检测装置外包装上应标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检测装置应罩上塑料薄膜后再装入木质包装箱内,检测装置及附件在箱内应固定牢固,应满足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检测装置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检测装置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检测装置运输时应小心轻放,防止雨淋。
  8.3.2  检测装置搬运时应避免碰撞,不应损坏。
  8.3.3  检测装置按包装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检测装置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避免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正常储运条件下,检测装置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应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4月12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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