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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进口兔肉兽医证书法规

2014-01-14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内容摘要:为配合欧盟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动物福利法规1099/2009《动物屠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近期欧盟官方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兽医证书中动物福利官方兽医声明内容的新法规191/2013,即《关于进口产品兽医证书中动物福利内容变更,修订规章(EC)NO 798/2008、(EC)NO 119/2009、(EC)NO 206/2010和决议2000/572/EC》。
   为配合欧盟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动物福利法规1099/2009《动物屠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近期欧盟官方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兽医证书中动物福利官方兽医声明内容的新法规191/2013,即《关于进口产品兽医证书中动物福利内容变更,修订规章(EC)NO 798/2008、(EC)NO 119/2009、(EC)NO 206/2010和决议2000/572/EC》。该法规主要内容是将原兽医证书中关于动物福利需要遵循93/119/EC指令的条款修改为需要遵循法规1099/2009内容,并明确规定了证书中需要替代的详细内容。该法规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签署的证书,并且产品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运抵欧盟的货物,算作过渡期之内,原证书格式可以接受。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数十家兔肉企业在欧盟通关的兽医证书均涉及上述问题,请相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兔肉企业关注,积极做好证书换版和企业在屠宰加工中动物福利的保护工作,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已发货物的到港时间和通关情况,避免货物滞港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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