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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管理办法: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应24小时内召回

2014-08-07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摘要:日前,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日前,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而不及时实施召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召回,相关费用由负有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一)食品生产者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二)食品生产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回问题食品的;(三)问题食品引发的危害较大,食品生产者自行召回不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的相关情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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