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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进一步加强动物屠宰环节监督

2015-04-23      来源:静宁县畜牧兽医局    
 
内容摘要:一是入场查物验证:驻场检疫人员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是入场查物验证:驻场检疫人员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驻场检疫人员要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二是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驻场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三是同步检疫:驻场检疫人员要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屠宰结束肉品检疫合格的,由驻场检疫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 由驻场检疫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驻场检疫人员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四是检疫记录:驻场检疫员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驻场检疫员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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