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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五部门合力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2015-08-06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内容摘要:为强化“瘦肉精”风险防控、消除监管盲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就进一步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下发了通知,要求完善“瘦肉精”案件查办机制,加强健全“瘦肉精”监管。
   为强化“瘦肉精”风险防控、消除监管盲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就进一步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下发了通知,要求完善“瘦肉精”案件查办机制,加强健全“瘦肉精”监管。
  科学分工监管职责
  据了解,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明确了“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在饲料、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出栏、贩运、屠宰环节和生鲜肉(专指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内脏)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鲜肉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生鲜肉“瘦肉精”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生鲜肉进出口环节的监管。河北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涉嫌犯罪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河北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牵头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强化关键环节监管
  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饲料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现场质量巡查、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相关制度,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违规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组织养殖场(户)签订《不添加使用“瘦肉精”承诺书》,防止在养殖过程中人为添加使用“瘦肉精”,杜绝使用含有“瘦肉精”成分的饲料和兽药;强化对动物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以肉牛(肉羊)育肥场、集中育肥区为重点,加大巡查的密度和力度,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瘦肉精”快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督促动物养殖场(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好动物出栏前“瘦肉精”批批自检和承诺制度,做好《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两书”以下统称“溯源单”)的填写和“瘦肉精”自检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查验“溯源单”,按规定进行检疫。对调运出省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在检疫和检测的同时,要回收“溯源单”第二联,并填写《河北省出栏环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无“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作出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督促其完善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严格执行“溯源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同流通制度。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定点屠宰)部门在屠宰环节中要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查验并回收保存出栏保证书(溯源单),做好“瘦肉精”自检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屠宰中的动物按照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合格的,严格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填写《河北省屠宰场(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各地要加强牛、羊定点屠宰厂(点)建设,保障牛羊肉安全有效供给。各级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媒体公布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全面取缔非法屠宰厂(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完善案件查办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瘦肉精”在食品中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要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河北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各地要充分发挥“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建立“瘦肉精”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共享风险评估结果、加强交流合作,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瘦肉精”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督促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健全案件移交、联合办案和协调配合机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并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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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瘦肉精 监管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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