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台山市启动了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并于日前发布《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将全台山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通告》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畜禽,于《通告》发布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于《通告》发布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自行关闭、拆除或搬迁,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限期搬迁、关闭要求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拆除;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取得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同意,经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