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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新疆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发布

2015-11-04      来源:新疆都市报    
 
内容摘要:从12月1日起,新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1月3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下称《通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12月1日起,新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1月3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下称《通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了解到,《通则》是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凡在新疆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含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市场内商户、食品物流配送、网络食品销售商、自动售货销售商、食杂店)、市场开办者(含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均要严格遵守《通则》。
  “一些食品销售者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通则》的出台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很好的监督作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处处长王振华介绍,《通则》包含了台账建立、网络食品销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在全国来说也是首次推出这样的准则。
  目前,不少消费者通过微店或网店购买食物,针对这一点,《通则》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我区确实有接到过网络销售食品的举报。”王振华表示,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等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此外,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则》要求,应将临到期食品“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较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自检机构,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站),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制定了《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和《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下称《清单》),对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关键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风险提出具体的控制措施。市民可登录自治区食药监局官网查看《通则》和《清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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