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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在禁区内建养猪场罚50万元并责令拆除

2016-09-21      来源:中山日报    
 
内容摘要:  据了解,中山市农业局已公开征求《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据了解,中山市农业局已公开征求《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列为禁止养殖区。
  在禁止养殖区内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中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
  征求意见稿列出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并按照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实行分类管理。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含本数)的猪、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含本数)的肉牛、年出栏量50000羽以上(含本数)的肉鸡、存栏量10000羽以上(含本数)的蛋鸡,或其他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畜禽散养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规模以上禽畜养殖场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违反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处罚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市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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