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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两规章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01-05      来源:国家认监委    
 
内容摘要:  质检总局第76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两规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质检总局第76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两规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2011年7月26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令),142号令施行以来,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备案企业从开始的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13000余家,在硬件条件、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加工技术、品牌培育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接轨,总体已达到国际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创汇额不断增长,从30多亿美元发展到600多亿美元,实现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外“高技术壁垒”条件下的“高增长”。
  近年来,针对我国进出口外贸和食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大胆改革,尝试了出口备案监管新模式、新方法。为将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并推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把关、服务的功能,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简政放权,使备案回归立法本意
  一是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机构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极大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备案时间。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日缩短为17.3日。
  二是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确定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极大方便了企业。
  三是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是进一步压缩备案各环节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日。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增分类管理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新增监管联动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在此基础上,为守住采信和监管底线,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予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
  三是加强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要求。
  四是强化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监管手段,以满足监管实际需求。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管理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进行创新,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健康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修改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于修改发布《认证认可条例》,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
  一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
  三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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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口食品 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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