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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3-05-15      来源:食品伙伴网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前  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Pb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a[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0.2   
0.5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薯类  
蔬菜制品
0.1
0.3
0.2
1.0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水果制品
0.1
0.2
1.0
食用菌及其制品
1.0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豆浆
0.2
0.5
0.05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
   咖啡豆
0.2
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内脏
   肉制品
0.2
0.5
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
   鱼类、甲壳类
   双壳类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
   海蜇制品
1.0(去除内脏)
0.5
1.5
1.0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0.05
0.5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
   皮蛋、皮蛋肠
0.2
0.5
油脂及其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
  食用盐
  香辛料类
1.0
2.0
3.0
食糖及淀粉糖
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淀粉制品
0.2
0.5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浓缩果蔬汁(浆)
  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除外)
   含乳饮料
  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
  固体饮料类
  其他饮料类
0.01mg/L
0.05mg/L
0.5mg/L
0.3mg/L
0.05mg/L
0.3mg/L
1.0
0.3mg/L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
   蒸馏酒、黄酒
0.2
0.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0.5
冷冻饮品
0.3
特殊膳食用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
液态产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品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0.02(以即食状态计)
0.2
0.3
0.25
0.3
其他类
   果冻
   膨化食品
   茶叶
   干菊花
   苦丁茶
   蜂产品
 蜂蜜
 花粉
0.5
0.5
5.0
5.0
2.0
1.0
0.5
A稻谷以糙米计。
  4.1.2  检验方法: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d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谷物碾磨加工(糙米、大米除外)
稻谷A、糙米、大米
0.1
0.1
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除外)
 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芹菜
0.05
0.2
0.1
0.2
水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
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
  香菇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
0.2
0.5
0.5
豆类及其制品:豆类
0.2
坚果及籽类:花生
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肝脏
畜禽肾脏
肉制品(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0.1
0.5
1.0
0.1
0.5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
甲壳类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
  凤尾鱼、旗鱼罐头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
  凤尾鱼、旗鱼制品
0.1
0.5
2.0(去除内脏)
0.2
0.3
0.1
0.3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鱼类调味品
0.5
0.1
饮料类
包装引用水(矿泉水除外)
矿泉水
0.005mg/L
0.003mg/L
A稻谷以糙米计。
  4.2.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Hg计)mg/kg
总汞
甲基汞a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0.5
0.1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b、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
0.02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0.01
食用菌及其制品
0.1
肉及肉制品:肉类
0.05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0.01
蛋及蛋制品:鲜蛋
0.05
调味品:食用盐
0.1
饮料类:矿泉水
0.001mg/L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
0.02
a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b稻谷以糙米计。
  4.3.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
               表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As计)mg/kg
总砷
无机砷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
  稻谷a、糙米、大米
0.5
0.5
0.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鱼类及其制品
0.5
0.1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0.5
肉及肉制品
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
0.1
0.5
油脂及其制品
0.1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除外)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
 鱼类调味品
0.5
0.5
0.1
食糖及淀粉糖
0.5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
0.01mg/L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藻类的产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0.2
0.3
0.1
0.3
A稻谷以糙米计。
  4.4.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表5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Sn计)mg/kg
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a 
250
  饮料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150
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4.5.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镍
4.6.1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Ni计)mg/kg
油脂及其制品: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
1.0
  4.6.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r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a 
   谷物碾磨加工品
1.0
1.0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0.5
豆类及其制品:豆类
1.0
肉及肉制品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
0.3
2.0
A稻谷以糙米计。
  4.7.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硝酸盐(以NaNO3计)
蔬菜及其制品: 腌制蔬菜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
   乳粉
0.4
2.0
饮料类
  包装引用水(矿泉水除外)
  矿泉水
0.005mg/L(以NO2计)
0.1mg/L(以NO2计)
45mg/L(以NO3计)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
2.0a(以粉状产品计)
2.0a(以粉状产品计)
2.0(以粉状产品计)
2.0c
4.0c
100(以粉状产品计)
100b(以粉状产品计)
100(以粉状产品计)
100b
200b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4.8.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 μg/kg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a、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
5.0
肉及肉制品:熏、烧、烤肉类
5.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熏、烤水产品
5.0
油脂及其制品
10
A稻谷以糙米计。
  4.9.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  N-二甲基亚硝胺
  4.10.1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 μg/kg
肉及肉制品:肉制品(肉类罐头除外)
3.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
4.0
  4.10.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  多氯联苯
  4.11.1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表11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A  mg/kg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0.5
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4.11.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3-氯-1,2-丙二醇
  4.12.1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  mg/kg
调味品a
   液态调味品
   固态调味品
0.4
1.0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4.12.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91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A.1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表A.1。
                表A.1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去皮或预切的、冷冻的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其他新鲜水果(包括甘蔗),水果制品,水果罐头,水果干类,醋、油或盐渍水果,果酱(泥),蜜饯凉果(包括果丹皮),发酵的水果制品,煮熟的或油炸的水果,水果甜品,其他水果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包括薯类,不包括食用菌)
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去皮或预切的、冷冻的蔬菜):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包括芸薹类叶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例如,薯类、胡萝卜、萝卜、生姜等),茎类蔬菜(包括豆芽类(包括豆芽菜),其他新鲜蔬菜(包括瓜果类、鳞茎类和水生类、芽菜类及竹笋等多年生蔬菜);蔬菜制品:蔬菜罐头,干制蔬菜, 腌渍蔬菜(例如,酱渍、盐渍、糖醋渍蔬菜等), 蔬菜泥(酱),发酵蔬菜制品,经水煮或油炸的蔬菜,其他蔬菜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食用菌):香菇,姬松茸,其他新鲜食用菌,食用菌制品:食用菌罐头,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例如,酱渍、盐渍、糖醋渍食用菌等),经水煮或油炸食用菌,其他食用菌制品。
谷物及其制品(不包焙烤制品)
谷物:稻谷,玉米,小麦,大麦,其他谷物[例如,粟(谷子)、高粱、黑麦、燕麦、荞麦等]: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 大米,小麦粉,玉米面(渣、片)
,麦片,其他去壳谷物(例如,小米、高粱米、大麦米、黍米等),谷物制品
:大米制品(例如,米粉、汤圆粉及其他制品等),小麦粉制品,生湿面制品(例如,面条、饺子皮、混沌皮、烧麦皮等),生干面制品,发酵面制品,面糊(例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其他小麦粉制品,玉米制品,其他谷物制品(例如,带馅(料)面米制品、八宝粥罐头等)。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干豆、以干豆磨成的粉),豆类制品,非发酵豆制品(例如,豆浆、豆腐类、豆干类、腐竹类、熟制豆类、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发酵豆制品(例如,腐乳类、纳豆、豆豉、豆豉制品等),豆类罐头。
藻类及其制品
新鲜藻类(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藻类),螺旋藻,其他新鲜藻类,藻类制品,藻类罐头,干制藻类,经水煮或油炸的藻类,其他藻类制品。
坚果及籽类
新鲜坚果及籽类:木本坚果(果树), 油料(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饮料及甜味种子(例如,可可豆、咖啡豆等),坚果及籽类制品,熟制坚果及籽类(带壳、脱壳),包衣的坚果及籽类, 坚果及籽类罐头,坚果及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其他坚果及籽类制品(例如,腌渍的果仁等)。
肉及肉制品
肉类(生鲜、冷却、冷冻肉等):畜禽肉, 畜禽内脏(例如,肝、肾、肺、肠等),肉制品(包括内脏制品),预制肉制品,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腌腊肉制品类(例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等),熟肉制品,肉类罐头,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例如,肉松、肉干、肉脯等),其他熟肉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非肉食性鱼类,肉食性鱼类(例如,鲨鱼、金枪鱼等)
,甲壳类,软体动物:头足类,双壳类,棘皮类,腹足类,其他软体动物,其他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腌制水产品,鱼子制品,干制水产品(风干、烘干、压干等),熏、烤水产品,发酵水产品,其他水产品。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包括非脱盐乳清粉),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
蛋及蛋制品
鲜蛋,蛋制品,卤蛋,糟蛋,皮蛋,咸蛋,脱水蛋制品(例如,蛋白粉、蛋黄粉、蛋白片等),热凝固蛋制品(例如,蛋黄酪、皮蛋肠等),冷冻蛋制品(例如,冰蛋等),其他蛋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
植物油脂,动物油脂(例如,猪油、牛油、鱼油、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等)
,油脂制品,氢化植物油以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例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等),调和油,其他油脂制品。
调味品
食用盐,鲜味剂和助鲜剂,醋,酱油,酱及酱制品,调味料酒,香辛料类:香辛料及粉,香辛料油,香辛料酱(例如,芥末酱、青芥酱等),其他香辛料加工品: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例如,鱼露等),其他水产调味品(例如,蚝油、虾油等),复合调味料(例如,固体汤料、鸡精、鸡粉、蛋黄酱、沙拉酱、调味清汁等),其他调味品。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其他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例如,苹果汁、苹果醋、山楂汁、山楂醋等),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其他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
,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例如,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固体饮料类(包括速溶咖啡),其他饮料类。
酒类
蒸馏酒(例如,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等),配制酒,发酵酒(例如,葡萄酒、黄酒、果酒、啤酒等)。
食糖及淀粉糖
食糖,白糖及白糖制品(例如,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等),其他糖和糖浆(例如,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糖蜜、部分转化糖、槭树糖浆等),淀粉糖(例如,果糖、葡萄糖、饴糖、部分转化糖等)
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谷物、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
食用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藕粉,其他淀粉制品(例如,虾味片)
焙烤食品
面包,糕点(包括月饼),饼干(例如,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卷等),其他焙烤食品。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
糖果(包含胶基糖果)
冷冻饮品
冰淇淋、雪糕类,风味冰、冰棍类,食用冰,其他冷冻饮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类(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
果冻,膨化食品,蜂产品(例如,蜂蜜、花粉等),茶叶,干菊花,苦丁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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