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前 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前 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Pb计)mg/kg
|
谷物及其制品a[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
0.2
0.5
|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薯类
蔬菜制品
|
0.1
0.3
0.2
1.0
|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水果制品
|
0.1
0.2
1.0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1.0
|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豆浆
|
0.2
0.5
0.05
|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
1.0(干重计)
|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
咖啡豆
|
0.2
0.5
|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内脏
肉制品
|
0.2
0.5
0.5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
鱼类、甲壳类
双壳类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
海蜇制品
|
1.0(去除内脏)
0.5
1.5
1.0
2.0
|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
0.05
0.5
0.3
|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
皮蛋、皮蛋肠
|
0.2
0.5
|
油脂及其制品
|
0.1
|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
食用盐
香辛料类
|
1.0
2.0
3.0
|
食糖及淀粉糖
|
0.5
|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淀粉制品
|
0.2
0.5
|
焙烤食品
|
0.5
|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浓缩果蔬汁(浆)
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除外)
含乳饮料
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
固体饮料类
其他饮料类
|
0.01mg/L
0.05mg/L
0.5mg/L
0.3mg/L
0.05mg/L
0.3mg/L
1.0
0.3mg/L
|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
蒸馏酒、黄酒
|
0.2
0.5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
0.5
|
冷冻饮品
|
0.3
|
特殊膳食用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
液态产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品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
0.15(以粉状产品计)
0.02(以即食状态计)
0.2
0.3
0.25
0.3
|
其他类
果冻
膨化食品
茶叶
干菊花
苦丁茶
蜂产品
蜂蜜
花粉
|
0.5
0.5
5.0
5.0
2.0
1.0
0.5
|
A稻谷以糙米计。
|
4.1.2 检验方法: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Cd计)mg/kg
|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谷物碾磨加工(糙米、大米除外)
稻谷A、糙米、大米
|
0.1
0.1
0.2
|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除外)
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芹菜
|
0.05
0.2
0.1
0.2
|
水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
|
0.05
|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
香菇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
|
0.2
0.5
0.5
|
豆类及其制品:豆类
|
0.2
|
坚果及籽类:花生
|
0.5
|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肝脏
畜禽肾脏
肉制品(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
0.1
0.5
1.0
0.1
0.5
1.0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
甲壳类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
凤尾鱼、旗鱼罐头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
凤尾鱼、旗鱼制品
|
0.1
0.5
2.0(去除内脏)
0.2
0.3
0.1
0.3
|
蛋及蛋制品
|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鱼类调味品
|
0.5
0.1
|
饮料类
包装引用水(矿泉水除外)
矿泉水
|
0.005mg/L
0.003mg/L
|
A稻谷以糙米计。
|
4.2.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Hg计)mg/kg
|
|
总汞
|
甲基汞a
|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
—
—
|
0.5
0.1
|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b、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
|
0.02
|
—
|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
0.01
|
—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0.1
|
—
|
肉及肉制品:肉类
|
0.05
|
—
|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
0.01
|
—
|
蛋及蛋制品:鲜蛋
|
0.05
|
—
|
调味品:食用盐
|
0.1
|
—
|
饮料类:矿泉水
|
0.001mg/L
|
—
|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
|
0.02
|
—
|
a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b稻谷以糙米计。
|
4.3.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
表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As计)mg/kg
|
|
总砷
|
无机砷
|
|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
稻谷a、糙米、大米
|
0.5
0.5
—
|
—
—
0.2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鱼类及其制品
|
—
—
|
0.5
0.1
|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
0.5
|
—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0.5
|
—
|
肉及肉制品
|
0.5
|
—
|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
|
0.1
0.5
|
—
—
|
油脂及其制品
|
0.1
|
—
|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除外)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
鱼类调味品
|
0.5
—
—
|
—
0.5
0.1
|
食糖及淀粉糖
|
0.5
|
—
|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
|
0.01mg/L
|
—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
0.5
|
—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藻类的产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
—
—
—
—
|
0.2
0.3
0.1
0.3
|
A稻谷以糙米计。
|
4.4.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表5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Sn计)mg/kg
|
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a
|
250
|
饮料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
150
50
|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
4.5.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镍
4.6.1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Ni计)mg/kg
|
油脂及其制品: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
|
1.0
|
4.6.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以Cr计)mg/kg
|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a
谷物碾磨加工品
|
1.0
1.0
|
蔬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
|
0.5
|
豆类及其制品:豆类
|
1.0
|
肉及肉制品
|
1.0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2.0
|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
|
0.3
2.0
|
A稻谷以糙米计。
|
4.7.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
|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硝酸盐(以NaNO3计)
|
|
蔬菜及其制品: 腌制蔬菜
|
20
|
—
|
乳及乳制品
生乳
乳粉
|
0.4
2.0
|
—
—
|
饮料类
包装引用水(矿泉水除外)
矿泉水
|
0.005mg/L(以NO2计)
0.1mg/L(以NO2计)
|
—
45mg/L(以NO3计)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
|
2.0a(以粉状产品计)
2.0a(以粉状产品计)
2.0(以粉状产品计)
2.0c
4.0c
|
100(以粉状产品计)
100b(以粉状产品计)
100(以粉状产品计)
100b
200b
|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
4.8.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9。
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 μg/kg
|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a、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
|
5.0
|
肉及肉制品:熏、烧、烤肉类
|
5.0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熏、烤水产品
|
5.0
|
油脂及其制品
|
10
|
A稻谷以糙米计。
|
4.9.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 N-二甲基亚硝胺
4.10.1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4.10 N-二甲基亚硝胺
4.10.1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 μg/kg
|
肉及肉制品:肉制品(肉类罐头除外)
|
3.0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
|
4.0
|
4.10.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 多氯联苯
4.11.1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4.11 多氯联苯
4.11.1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表11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A mg/kg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0.5
|
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
4.11.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3-氯-1,2-丙二醇
4.12.1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4.12 3-氯-1,2-丙二醇
4.12.1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
限量 mg/kg
|
调味品a
液态调味品
固态调味品
|
0.4
1.0
|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
4.12.2 检验方法:按GB/T 5009.191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A.1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表A.1。
附录A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A.1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表A.1。
表A.1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水果及其制品
|
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去皮或预切的、冷冻的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其他新鲜水果(包括甘蔗),水果制品,水果罐头,水果干类,醋、油或盐渍水果,果酱(泥),蜜饯凉果(包括果丹皮),发酵的水果制品,煮熟的或油炸的水果,水果甜品,其他水果制品。
|
蔬菜及其制品(包括薯类,不包括食用菌)
|
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去皮或预切的、冷冻的蔬菜):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包括芸薹类叶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例如,薯类、胡萝卜、萝卜、生姜等),茎类蔬菜(包括豆芽类(包括豆芽菜),其他新鲜蔬菜(包括瓜果类、鳞茎类和水生类、芽菜类及竹笋等多年生蔬菜);蔬菜制品:蔬菜罐头,干制蔬菜, 腌渍蔬菜(例如,酱渍、盐渍、糖醋渍蔬菜等), 蔬菜泥(酱),发酵蔬菜制品,经水煮或油炸的蔬菜,其他蔬菜制品。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新鲜食用菌(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食用菌):香菇,姬松茸,其他新鲜食用菌,食用菌制品:食用菌罐头,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例如,酱渍、盐渍、糖醋渍食用菌等),经水煮或油炸食用菌,其他食用菌制品。
|
谷物及其制品(不包焙烤制品)
|
谷物:稻谷,玉米,小麦,大麦,其他谷物[例如,粟(谷子)、高粱、黑麦、燕麦、荞麦等]: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 大米,小麦粉,玉米面(渣、片)
,麦片,其他去壳谷物(例如,小米、高粱米、大麦米、黍米等),谷物制品
:大米制品(例如,米粉、汤圆粉及其他制品等),小麦粉制品,生湿面制品(例如,面条、饺子皮、混沌皮、烧麦皮等),生干面制品,发酵面制品,面糊(例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其他小麦粉制品,玉米制品,其他谷物制品(例如,带馅(料)面米制品、八宝粥罐头等)。
|
豆类及其制品
|
豆类(干豆、以干豆磨成的粉),豆类制品,非发酵豆制品(例如,豆浆、豆腐类、豆干类、腐竹类、熟制豆类、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发酵豆制品(例如,腐乳类、纳豆、豆豉、豆豉制品等),豆类罐头。
|
藻类及其制品
|
新鲜藻类(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藻类),螺旋藻,其他新鲜藻类,藻类制品,藻类罐头,干制藻类,经水煮或油炸的藻类,其他藻类制品。
|
坚果及籽类
|
新鲜坚果及籽类:木本坚果(果树), 油料(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饮料及甜味种子(例如,可可豆、咖啡豆等),坚果及籽类制品,熟制坚果及籽类(带壳、脱壳),包衣的坚果及籽类, 坚果及籽类罐头,坚果及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其他坚果及籽类制品(例如,腌渍的果仁等)。
|
肉及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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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生鲜、冷却、冷冻肉等):畜禽肉, 畜禽内脏(例如,肝、肾、肺、肠等),肉制品(包括内脏制品),预制肉制品,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腌腊肉制品类(例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等),熟肉制品,肉类罐头,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例如,肉松、肉干、肉脯等),其他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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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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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水产动物,鱼类,非肉食性鱼类,肉食性鱼类(例如,鲨鱼、金枪鱼等)
,甲壳类,软体动物:头足类,双壳类,棘皮类,腹足类,其他软体动物,其他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腌制水产品,鱼子制品,干制水产品(风干、烘干、压干等),熏、烤水产品,发酵水产品,其他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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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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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包括非脱盐乳清粉),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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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及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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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蛋,蛋制品,卤蛋,糟蛋,皮蛋,咸蛋,脱水蛋制品(例如,蛋白粉、蛋黄粉、蛋白片等),热凝固蛋制品(例如,蛋黄酪、皮蛋肠等),冷冻蛋制品(例如,冰蛋等),其他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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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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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脂,动物油脂(例如,猪油、牛油、鱼油、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等)
,油脂制品,氢化植物油以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例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等),调和油,其他油脂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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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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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鲜味剂和助鲜剂,醋,酱油,酱及酱制品,调味料酒,香辛料类:香辛料及粉,香辛料油,香辛料酱(例如,芥末酱、青芥酱等),其他香辛料加工品: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例如,鱼露等),其他水产调味品(例如,蚝油、虾油等),复合调味料(例如,固体汤料、鸡精、鸡粉、蛋黄酱、沙拉酱、调味清汁等),其他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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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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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其他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例如,苹果汁、苹果醋、山楂汁、山楂醋等),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其他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
,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例如,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固体饮料类(包括速溶咖啡),其他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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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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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酒(例如,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等),配制酒,发酵酒(例如,葡萄酒、黄酒、果酒、啤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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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及淀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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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白糖及白糖制品(例如,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等),其他糖和糖浆(例如,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糖蜜、部分转化糖、槭树糖浆等),淀粉糖(例如,果糖、葡萄糖、饴糖、部分转化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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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谷物、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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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藕粉,其他淀粉制品(例如,虾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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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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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糕点(包括月饼),饼干(例如,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卷等),其他焙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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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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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
糖果(包含胶基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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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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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淇淋、雪糕类,风味冰、冰棍类,食用冰,其他冷冻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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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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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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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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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膨化食品,蜂产品(例如,蜂蜜、花粉等),茶叶,干菊花,苦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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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