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物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办法》已于4月1日起实施,举报10种有关食物安全的线索将获得奖励。
这10种情况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犯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出产食物,违法制售、使用食物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物作为原料出产食物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灌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修检疫或检修检疫分歧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经营应当检修检疫却未检修检疫或检修检疫分歧格的境外入口食物的;出产、经营变质、过时、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物的;未按食物安全尺度划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物添加剂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出产经营食物、伪造食物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物出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出产经营食物的;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物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物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物安全监管部分以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