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29 09:35
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
二、禁止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在先行试点区域内饲养、存放、宰杀和出售鸡、鸭、鹅、鸽等活禽。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鸡、鸭、鹅、鸽等活禽。
三、先行试点区域内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要求,并经营由依法设立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屠宰的生鲜家禽产品。
四、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规范:
(一)符合《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2006)、《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和《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