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29 09:35
冷藏库(柜)、冷却柜、展示柜等低温保鲜设备,生鲜家禽产品应当存放在低温销售专柜中,并保证其一直处于规定的冷藏条件(0℃-4℃),实行冷链经营;
(五)符合《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和《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5)要求。
试点区域内不符合上述经营卫生规范的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配置相关冷藏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经贸委、卫生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