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活禽交易办法
日期:2014-05-19 08:56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立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
  第十六条[限制区域和场外交易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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