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食品等8大类产品必须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日期:2014-05-21 10:47
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市门店等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一经发现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强制使用店面码等行为,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企业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标注商品条码的8类产品
  1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
  2 医药品、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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