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1 10:22
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2014年10月1日前,城区及城郊的小作坊未及时申办证照的,将纳入首批无证查处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或食堂、学校、超市、集贸市场存在违规经营使用小作坊食品行为的,可以拨打12331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