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02 17:10
日前,包头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猪肉为原料生产风干牛肉,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296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市中院审理查明,王某,男,1965年出生。李某,女,1966年出生,二人均系包头市青山区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承包了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使用蒙运、蒙赞牌商标生产并销售牛肉干。期间,王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李某协助王某从事生产销售及管理工作。王、李二人在生产风干牛肉过程中,未使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