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以猪肉为原料生产风干牛肉案宣判
日期:2014-09-02 17:10
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已于2014年8月22日生效。
4/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4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