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竹林内搭盖屠宰点 私宰生猪销售获利
日期:2014-09-24 17:21
生猪并流入市场销售。上述生猪屠宰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夫妇向各屠宰户以每头生猪10~15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进场屠宰和生猪寄存费,至案发时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25元。在上述非定点屠宰点内,2013年1月至6月9日间,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等14人私宰生猪价值累计为人民币1329000元。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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