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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日期:
2014-10-08 09:20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公司。
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仲裁费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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