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1月15日实施
日期:2014-12-16 09:21
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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